《反分裂国家法》与“和统”及“武统”的关系 zt
2007-06-21 16:26:42.0
前言:《反分裂国家法》制定将两年,台海及其周边的形势发展要求我们更加积极主动的应对,因而重发此文。

 

《反分裂国家法》与“和统”及“武统”的关系
          ●作者:夏台

  最近,论坛主张“和统”者主张“武统”(“非和平方式统一”,下同)者多利用《反分裂国家法》陈述自己的主张,利用法律来证明自己的正确,这是好事,关键是怎样认识法律利用法律执行法律。笔者有几个问题请论坛的参与者思考:

  1、《反分裂国家法》是形势的产物,形势造成它,也必然改变它、加强它甚至废除它。

  从事物的规律认识《反分裂国家法》,它不是孤立的、静止的。《反分裂国家法》是有力量的,有奖惩的。

  2、《反分裂国家法》必然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

  从法律的角度看,法律有制订、修改、执行和废止等过程,没有一部法律是一成不变的。《反分裂国家法》也必然如此,将不断完善,包括修改和加强,内容将会随形势改变。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各国都有不断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已经几次修改,“刑法”等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的法律也经历修改或废止的过程。所以,目前的《反分裂国家法》只管未修改前的情况。另,如果当前的《反分裂国家法》管几十年几百年,则说明三个情况:第一,“分裂状态”继续保持;第二,《反分裂国家法》脱离形势,效力低下;第三,“‘反分裂国家’法”事实成为“‘保护分裂国家’法”,成为“事实分裂事实台独”的保护法,这是不可想象的,不应该发生的!《反分裂国家法》只能是为“制止分裂,确保统一”的法律,而不是为“维护分裂,确保现状”的法律。台海局势莫测,为此,《反分裂国家法》必然将来要补充修改。

  3、为什么叫“反分裂国家法”?

  有人说《反分裂国家法》是“和平法”、“和平统一法”,为什么不叫“和平法”、“和平统一法”而叫“反分裂国家法”,因为它的目的在于“反对国家分裂”,用“和平”和“非和平”方式同时反对,是“和统”与“武统”的综合,兼收并蓄而不相互排斥。

  4、《反分裂国家法》的解释权在中央政府,根本的说由国家和民族的利益解释。

  对《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的解释,主张“和统”者与主张“武统”者解释不同,主张“和统”者之间解释也有不同,主张“武统”者之间解释也有不同,不同形势下同一主张者的解释也不同,不同届中国中央政府的解释也会不同。解释的不同会造成两个现象:一是主张“和统”者认为“武统”主张是要在台独分裂势力跨过“红线”之前动武,是对《反分裂国家法》的权威提出质疑或违反;一是主张“武统”者认为台独分裂势力已经跨过“红线”,必须履行《反分裂国家法》,认为“和统”者错判形势,不执行《反分裂国家法》。

  事实上,《反分裂国家法》都把“武统”和“和统”法律化了,这是以前没有的,“武统”的“主张” 从1979年来的“一种可以自由发表的言论”变为当前的国家法律并不奇怪,历来国家的法律政策都从“主张”和“言论”中来,《反分裂国家法》也从“主张”和“言论”中来,之前它是学者专家海内外爱国人士的“主张”,最后变成法律,笔者2000年6月就提出这样的主张,2003年3月的文章提的就是“反分裂国家法”。

  《反分裂国家法》对“和统”和“武统”的空间都有限制和保留,“未确定时间”是它的缺陷也是它的优点。最重要的是使用“非和平方式”的“三个条件”由中央政府认定,非台湾,更非美国日本等,中央政府必须根据国家和民族的利益认定“三个条件”,才能得到中国人民的支持。台湾美国日本等最在意第八条,其中最在意“解释权”在中国中央政府手里,他们要这个“解释权”,也在舆论上抢这个“解释权”,要从“解释权”上“废”《反分裂国家法》的功力,对此我们应有所警觉,不能被谬论控制。

  5、不能仅从语意上机械的理解和执行法律,必须从实际的主客观环境与需要去理解和执行法律。

  《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第八条:“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提到的三个条件,如“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可能性”与“完成丧失”该如何解释,从语意上理解,“可能性”应指“存在的几率”或“条件”,“完成丧失”,是“百分百丧失”才贴近“完成丧失”,或者应该起码在“80%以上丧失”?“丧失度”和“可能性”的标准根据是什么,是台湾的民意调查,还是大陆哪家机构的调查,还是中央政府的判断,还是大陆人民的普遍判断?、、、、、、另外,何谓“‘台独’分裂势力”,何谓“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何谓“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两岸如今的状态再保持10年、20年、50年、100年、1000年是否达标?何谓“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美国日本在台湾驻军算不算?、、、、、、、如果仅从法律的语意上机械的理解和执行,《反分裂国家法》上都没有具体提到,那就可以不执行“非和平方式统一”,因为按某些人的逻辑,执行“非和平方式统一”也可以被看作“违法”!

  6、所谓“动武红线”不是机械的单薄的被动的。

  “动武红线”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策略性等战略特征,说明它是机动的不是机械的,“红线”标准不是静止的而是移动的,从1990年代提出的“动武三条件”到《反分裂国家法》中“非和平方式统一三条件”已经印证。“动武红线”机动,是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争取掌握“和统”或“武统”主动权主导权的必然安排,《反分裂国家法》要限制“分裂”和“台独”,使“分裂”和“台独”处处处于被动,而不是使“反独促统”从战略上到战术上都受制于人。“动武三条件”的“解释权”在中国中央政府手里,中国中央政府就从战略上到战术上掌握了解决台湾问题的法律主动权。

  7、法律和政策的权威来自于实效,不怕质疑。

  如果法律与形势脱节,则它的权威效力就要逐渐失去。如果政策与形势背离,则人民会反对(中华民国一时期,“攘外必先安内,和平抗日”是最高国策,最终被中共及人民反对而放弃)。法律和政策如果能有效发挥作用,则难于产生质疑者,质疑者也不会有威胁法律权威的依靠。事实上,对《反分裂国家法》,目前的争议不在质疑,主要在解释差异,特别是对形势的判断差异太大。

  主张“和统”者主张“武统”者应该从现实去认识和使用《反分裂国家法》,而不是从《反分裂国家法》去认识和使用现实,解决台湾问题,始终要实事求是。主张“和统”者主张“武统”者应提供各自令人信服的现实情况,主张“和统”者要把“和统”的条件从过去现在和未来铺陈出来提出证据,主张“武统”者更要说明“和统为何条件失去,武统为何必须”,双方各自印证自己的看法,确实的推动“反独促统”,不应该抱着一个“法”,自画互画圈圈,“作茧自缚”,让台湾分裂势力拒统势力国际反华势力渔利。

  “统一”才是《反分裂国家法》最权威精神和每一个中国人处理台湾问题的最高法律!“统一”方式或手段必须始终完全面对现实完全从属于这一法律!“和平”与“非和平”方式必然共存并贯穿处理台湾问题的始终,好恶左右不了!

2005.11.14作于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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